離婚案件法律分析: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法院婚姻案件第2662號(2021年) 申請人:D, W 答辯人:H, HT

以下法律分析由香港婚姻律師撰寫。

【案件分析】在香港離婚訴訟中,法院是否需要就同一公司資產作多個估值日期的單一共同專家報告?


一、法律爭議焦點


在本案中,香港區域法院需要處理的核心法律問題是:在附屬濟助(ancillary relief)程序中,法院是否有需要命令就同一公司資產於多個不同日期進行估值,以協助《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》(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, Cap.192)第7條的資產分配行使?

本案同時涉及對主事官(Master)指示的上訴,以及單一共同專家(Single Joint Expert, SJE)估值範圍與日期的司法管理問題


二、案件背景概要(Under Hong Kong law)


根據判決所載,雙方於2009年結婚,並於2020年8月分居。妻子於2021年3月提出離婚呈請,理由為丈夫的不合理行為。雙方唯一子女已成年。


爭議焦點集中於一間以 WC 為名的公司資產估值。主事官於2025年10月8日下令,指示須由單一共同專家就該公司於2025年6月30日作估值,以供附屬濟助審訊之用。

妻子不反對該估值日期,但進一步要求加設2019年12月31日作為另一估值日期,理由是該期間公司曾出現重大資產處置及帳面撇帳。


三、適用的法律原則:第7條資產分配與估值角色


在香港家事法下,法院於處理附屬濟助時,須依據《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》第7條行使酌情權。根據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(2010) 13 HKCFAR 537 一案中確立的分析框架,法院須依序進行:

  1. 識別資產(Step 1)
  2. 評估資產價值
  3. 作出公平分配


本案中的 SJE 估值報告,僅屬於**第一步(資產識別與價值確定)**的工具,而非用以裁斷是否存在資產轉移不當或蓄意耗散。


四、妻方上訴理由與法院回應


(一)關於資產處置及「加回(add-back)」的主張

妻方指出,丈夫於2018至2020年間涉及多項公司資產出售、股份轉讓及撇帳,懷疑屬於蓄意耗散婚姻資產,因此要求專家就2019年底的公司價值作獨立估值,以便日後「加回」計算。

法院指出,是否存在耗散資產、是否需要作出加回,屬於審訊法官的法律裁斷問題,而非估值專家的職責。單一共同專家的角色,是就既定日期提供專業估值意見,而非判斷交易動機或法律效果。


(二)關於「控制權溢價(control premium)」的論點

妻方亦主張,如法庭最終撤銷丈夫於2020年轉讓股份予其前婚子女的交易,丈夫可能重新成為控股股東,從而影響股份價值。

法院認為,是否考慮控制權溢價,屬於估值方法的專業判斷,並非必然要求透過多一個歷史估值日期來處理。更重要的是,該假設前提是否成立,仍有待審訊裁定。


五、估值日期的司法取向:以審訊日期為原則


法院重申,香港家事法有一貫而清晰的立場:婚姻資產估值應盡量接近審訊日期。多宗案例(包括終審法院及上訴庭判例)均確認此原則。

在本案中:

  • 2019年12月31日並非分居日
  • 並非任何關鍵婚姻或訴訟節點
  • 且相關年度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已全數披露


因此,法院認為另設該估值日期,對第7條的資產分配分析並無實質幫助


六、關於披露責任與不利推論


法院同時指出,如一方未能就財務變化作出合理解釋,或未履行全面及坦誠披露責任,審訊法院仍可作出不利推論,甚至在分配時作出「名義加回」或偏離平分。

換言之,拒絕額外估值,並不等同否定資產耗散的法律可能性,而是將相關爭議留待審訊處理。


七、案件管理與審訊里程碑的重要性


法院特別強調,附屬濟助審訊日期屬「里程碑日期(milestone date)」。任何申請(即使屬雙方同意)如會影響審訊進度,法院均不會自動批

准。


在本案中,雙方於審前提出新增兩個全新估值日期,卻未能提供任何法律或實際理據,亦會直接影響審訊安排,因此被法院拒絕。


八、結論

在香港法律下,單一共同專家估值的日期,必須服務於第7條資產分配的實際需要。除非所建議的估值日期與重要婚姻或訴訟事件直接相關,否則法院一般不會批准多重估值,以免影響案件管理及審訊進度。

本案最終裁定,妻方上訴被駁回,並須承擔相關訟費。


Key Legal Takeaway(重點法律摘要)

  • 在香港法律下,婚姻資產估值原則上應接近審訊日期
  • SJE 的角色不包括裁斷資產耗散或法律責任
  • 歷史估值日期如無關鍵法律意義,法院可拒絕
  • 披露不足仍可於審訊階段透過不利推論處理
  • 審訊日期屬案件管理核心,法院並非「橡皮圖章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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