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 訴 W 共同申請案編號 350/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陳慧芝法官(暫委) 判決日期:2025 年 12 月 16 日

【案例分析】在香港子女案件中,法院是否會解除「不得攜子女離港」限制以容許假期外遊?



一、法律問題概述(Under Hong Kong law)

在本案中,香港區域法院須處理的核心法律問題是:
在共同監護(joint custody)安排下,法院是否應解除子女的離港限制,容許父或母於假期期間攜子女離開香港,而毋須對方事前同意?

本案屬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程序,法院須以**子女最佳利益(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)**作為唯一及最高考慮原則。


二、案件背景與程序概覽

本案為 JOINT APPLICATION NO. 350 OF 2021 — H (何) v W (王)
由父母雙方共同提出,但就實際安排未能達成共識。

雙方育有兩名兒子,分別為15歲及13歲。
過往的監護判決已裁定雙方共同監護,並設有**不得攜子女離港(non-removal order)**的限制。

父親現申請解除該限制,以便可在假期期間帶子女外遊;
母親則只同意學校舉辦的海外活動,並堅持假期外遊必須獲其事前批准。


三、雙方主要立場

(一)母親的主要關注

母親反對父親自由攜子女外遊,主要基於以下憂慮:

  • 父親未有遵從早前的共享照顧安排
  • 父親曾透過子女向她施壓以取得同意
  • 父親有海外人脈,存在不返回香港的風險
  • 外遊安排可能影響子女上課及考試
  • 她認為自己有責任確保子女紀律及學業表現

(二)父親的回應與建議

父親接受應設合理限制,但反對須取得母親「事前批准」。
他建議以
預先通知及提供詳細行程資料取代同意制度,並承諾:

  • 不影響子女上課
  • 假期完結前提早返港
  • 全程陪同子女
  • 每日向母親提供子女照片


四、法院適用的法律原則

根據香港家事法的既定原則,凡涉及子女的申請,唯一考慮是子女的最佳利益
父母的權利、擔憂或衝突,均屬次要考量。

法院亦會考慮:

  • 子女年齡及成熟程度
  • 子女表達的意願
  • 父母過往照顧表現
  • 社會調查報告及專業建議


五、法院對主要反對理由的分析

(一)是否違反共享照顧令

法院指出,子女已進入青春期,對生活安排有更強烈意見。
證據顯示,子女拒絕與母親同住,並非因父親煽動,而是源於親子關係及管教方式差異。

在整體情況下,法院不認為父親違反共享照顧令

(二)是否存在「拐帶子女」風險

法院注意到父親有海外經驗及親屬,但父親明確表示:

  • 無意永久離港
  • 知悉任何永久移居必須另向法院申請

結合社會調查報告,法院沒有理由懷疑父親會非法攜子女離港

(三)對學業與出勤的影響

法院接受母親對學業的關注,但同時指出:

  • 父親已同意未來假期行程不影響上課
  • 並承諾假期完結前至少兩天返港
  • 社會調查亦顯示外遊對子女心理及成長有正面影響


六、子女意願與社會調查報告的角色

社會調查報告指出,兩名子女均希望:

  • 能像其他同齡人一樣外出旅遊
  • 接觸不同文化及生活體驗

法院認為,子女已具備足夠成熟度,其意願應予尊重


七、法院的裁決與安排重點

法院最終裁定,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,應有條件解除離港限制,並作出以下核心安排:

  • ✔ 允許學校安排的海外活動
  • ✔ 允許父或母在指定假期期間攜子女外遊
  • ✔ 以「預先通知 + 詳細資料 + 宣誓文件」取代事前批准
  • ✔ 明確規定通知時限、資料內容及證明方式
  • ✔ 容許向入境處及學校出示法院命令作證明

法院同時強調,該制度旨在減少誤解及衝突,而非增加阻撓。


八、結論

在香港法律下,不得攜子女離港的限制並非一成不變
如證據顯示在適當監管及條件下,外遊有利於子女身心發展,法院可解除或放寬有關限制。

本案清楚顯示,子女最佳利益、子女意願及實際照顧狀況,在相關申請中具關鍵作用。


Key Legal Takeaway(重點法律摘要)

  • Under Hong Kong law,子女案件以最佳利益為唯一原則
  • 法院可用通知制度取代事前同意
  • 子女年齡與成熟度會影響裁決
  • 社會調查報告具高度參考價值
  • 離港限制可被有條件解除


葉謝鄧律師行擁有龐大的法律專業團隊:超過30名律師、20幾名證婚律師/婚姻監禮人、3名國際公證人及4名中國委托公證人,合共180名法律員工,分佈17個辦事處,服務全港,Tel/WhatsApp 94899489

January 21, 2026
根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訂立「持久授權書」可否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仍有效?
January 19, 2026
刑事審訊中,控方評論被告保持緘默是否必然構成違法?
By pdu19998%40gmail.com November 7, 2025
Mr. Wong(黃先生) 計劃與 TV Actress(電視女演員) 再婚,其婚前資產包括: 約港幣 2.5億元 商業地產; 約港幣 1.2億元 家族企業股權。 前婚所生兩名成年子女( 29歲及34歲 )現已參與家族企業營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