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訂立「持久授權書」可否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仍有效?

根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訂立「持久授權書」可否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仍有效?

甚麼是持久授權書(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,EPA)


根據香港法律,「持久授權書」是一份法律文書,讓授權人(donor)在自己仍具精神行為能力時,預先委任受權人(attorney),以便日後授權人若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(例如因認知障礙或嚴重疾病),受權人仍可按授權書繼續處理授權人的財務事務。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通常會失效,而持久授權書的設計正是為了「在失能後仍可持續生效」。


主要法律依據


香港持久授權書制度主要由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(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 Ordinance, )(Cap. 501)及(Cap. 501A)及其附屬法例《持久授權書(訂明格式)規例 規管。該制度的關鍵在於: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下,授權書不會因授權人其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。


持久授權書一般涵蓋甚麼


根據香港法律,持久授權書的典型功能是讓受權人代授權人管理財務及財產事務,例如資產管理、支付開支、處理銀行及文件往來等。它並非一份用來直接授權作出醫療決定或照顧決定的文件(相關安排在香港通常涉及其他法律/制度框架),因此在理解其用途時,應把重點放在「財政事務持續管理」。


香港法律對有效持久授權書的形式要求


根據香港法律,持久授權書必須使用訂明格式(prescribed form)。當授權人想委任一名受權人或多於一名受權人,所用表格(例如 Form 1 / Form 2)會有所不同;如非使用訂明格式,可能影響其法律效力。


此外,制度設有較嚴格的見證/核證安排:一般情況下,文件的簽署涉及由**律師(solicitor)及註冊醫生(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)**在法定框架下作見證/核證,以確認授權人簽署時具精神行為能力,從而降低日後被質疑無行為能力或受不當影響的風險。


受權人可否「隨時」使用?何時需要註冊?


根據香港法律,當受權人相信授權人已經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,一般需要盡快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(Registrar of the High Court)申請把持久授權書註冊,以便在制度下正式啟動其在失能情境的運作。法院設有註冊程序及文件要求,亦涉及指定費用及遞交方式。


制度亦可容許授權人在表格內安排「註冊通知」機制(例如指明在受權人申請註冊時需要通知的人士),以加強透明度與保障。


選擇受權人時的法定資格重點


根據香港法律,受權人一般須年滿18歲,並在法律要求下符合特定條件(例如不屬破產人士、具精神行為能力等)。制度亦對某些角色衝突作出限制(例如見證人與受權人之間的特定關係限制),目的在於減少利益衝突及保障授權人。


3 個常見使用例子(示例僅作一般教育用途)


日常財務與帳單管理

例如授權人日後因疾病無法處理銀行事務,受權人可按持久授權書協助繳交管理費、租金、水電煤、保險保費,並處理銀行文件往來,避免欠款或服務中斷。(實際權限仍以授權書內容及法定程序為準。)


處理物業或資產以支付照護開支

例如授權人需要長期照護而產生龐大費用,受權人可能需要按授權範圍處理資產安排(如收租、安排付款、在有需要時處理資產交易程序),以維持授權人生活及照護開支的資金流。(是否可作某類交易,取決於授權範圍、註冊狀態及相關法律要求。)


投資與理財事務的持續管理

例如授權人持有投資戶口、定期存款或需要處理保險/理賠文件,受權人可在授權範圍內協助維持投資管理、提交所需文件或作出必要的行政安排,減少因授權人失能而造成資產凍結或程序停擺。(投資決定與風險屬個別情況,需按授權書及實際安排處理。)


根據香港法律,持久授權書是一項讓「財務授權在失能後仍可延續」的法律工具,受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(Cap. 501)及(Cap. 501A)根據香港法律在香港訂立「持久授權書」可否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仍有效?規管。


文件必須使用訂明格式並符合指定簽署/核證要求,並在需要時向高等法院註冊以啟動制度運作。


受權人資格與程序設計旨在降低濫用風險,但實際權限仍以文件條款與法定程序為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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