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人「洗底」:申請《破產解除証明書》Certificate of Discharge of Bankruptcy

破產人破產期滿四年後「自動」重獲新生,舊債唔使還,一筆勾銷。

要知更多,前去《破產解除証明書》專頁:
Discharge.hk

但銀行信貸記錄未有記載這個事實,原因是破產期可以長至八年。因此,破產人要「洗底」,便靠文件來証明解除破產這個事實:

  1. 律師代表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(“申請人”)由《破產管理處》取得不反對申請 (a letter of “No Objection”)。
  2. 律師代表往《高等法院登記處》索取誓章表格,填妥誓章後,律師安排,該申請人宣誓宣誓申請《破產解除証明書》。
  3. 律師代表申請人向《破產管理處》呈上誓章、不反對申請書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為證物。
  4. 律師把誓章存檔於《高等法院登記處》。
  5.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。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証明書,律師將安排英文誓章申請。
  6. 申請人於三星期後經由律師在《聆案官書記辦事處》領取《破產解除証明書》。
  7.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,律師代為處理。
  8. 請小心保存《破產解除証明書》,已簽發的証明書,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。